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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