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题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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