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处罚不当纳税人可以申诉
原来,两个月以前,饭店曾为本市一个叫孟宪兵的人举办了婚宴,当时谈好的价格是每桌480元,26桌酒席共计价款12480元。可结账时孟宪兵只愿意支付10000元,硬要张宏老板给其打2480元的折。当遭到张宏的拒绝后,孟宪兵口出狂言,称自己的亲戚是地税局的某位领导,如若不给其打折,他将让他的亲戚来找饭店的麻烦。最后,在未达到打折目的的情况下,孟宪兵气急败坏地要求营业台为其开具不注明开票日期的饮食发票。
第二天,某区地税分局果然派人来饭店了解情况,并说是有人举报该饭店拒绝为客人开具专门用于个人消费的刮奖发票。还责令该饭店在两日内为举报人更换刮奖发票,并说要对该饭店未按规定开具刮奖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可几日后,某区地税分局在举报人尚未来饭店更换刮奖发票的情况下,便送来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萧川堂饭店开具的饮食发票未注明开票日期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拟处1万元的罚款。老板张宏不服,认为纳税人开票时漏填开票日期或客户名称的现象在当地极为普遍,地税局对此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少有进行处罚的。即使处罚,也不过是100元或200元了事。某区地税分局对其漏填开票日期处罚如此之重,显然有替熟人报复之嫌,遂要求进行听证。可在听证过程中,某区地税分局一再强调其处罚是在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内进行的,是合法的,并且还将有关的规定拿给张宏看。张宏明知某区地税分局对其处罚不公,但由于税务机关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的处罚,只好十分委屈地接受某区地税分局的处罚。
其实,对于张宏的情况,他完全可以依法向某区地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是因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犤1999犦177号)第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不仅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提出复议申请。也就是说,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即使是完全合法的,如果该决定处罚不适当,纳税人也完全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对案件资料的审查,完全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决定。
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涉及对合理性的审查,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还规定: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明显不适当的处罚,不仅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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