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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来源: 编辑: 2002/11/04 11:34:54 字体: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总的原则是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的列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送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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