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问:我经常看见财税人员讨论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有的说按计税工资扣除,如果工资有调整的,那工会经费也要调整;有的说直接按应付工资的2%扣除,不需要随着工资调整,请问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作三点补充说明:(1)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2)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5)《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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