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房产营业也应缴纳房产税
近日,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有个别公司一直无租使用其他企业(个人)的房产,且纳税人认为该房产产权不属于公司,没有计入固定资产,也未提取折旧费,因此不用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七款中“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企业无租使用其他企业(个人)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
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能使用租金作为计算依据,因此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对房产税计算使用从值计征方法,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按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
税法对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已有明确规定,即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纳税人如有存在类似情况,就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还须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而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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