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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对外销售化妆品要缴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6/02/17 00:00:00 字体:

  美容院的业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方面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当然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会附带销售一些护肤品,另一个方面还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美容院的这项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要看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非应税劳务即美容服务。

  如何能准确地判断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美容服务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美容院来说,在年度护肤品的销售额与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合计中,护肤品的销售额超过50%,美容服务的营业额不到50%,则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就要对混合销售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是以美容服务业务为主,不需要就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美容院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附带销售一些护肤品的行为,是否要缴增值税要看美容院主要从事的是什么业务。但是,美容院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这项业务是肯定要缴增值税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美容院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的销售额,应该和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分开核算,单独缴增值税。

  在实际经营中,应该如何区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咨询员告诉肖小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其次,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再次,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这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最后,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货物或劳务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的。

  而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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