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要确认收入吗?
2005年8月16日,我公司与武汉一家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由武汉这家商场为我公司代销西服5000件,总价款250万元。我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将5000件合同约定款式的西服送到武汉的这家商场。
2005年10月14日,武汉的这家商场向我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汇来了46.8万元的代销货款,但由于一直没有寄来代销清单,所以我公司也没有能够作销售处理。然而在2006年1月9日的国税局稽查局对我公司的税收检查中,稽查员却认为我们收到的46.8万元货款早就该在2005年10月14日进行销售的账务处理,因此要我公司补缴增值税6.8万元〔46.8÷(1+17%)×17%〕。
请问:委托代销的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也要确认销售实现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要你厂就收到的委托代销货款46.8万元补缴6.8万元的增值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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