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8%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行业是:(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 )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粮食尖(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类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对于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粮食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粮食较多的问题。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