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因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另外,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96]82号文的规定,从1996年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接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