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4/03 00:00:00 字体: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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