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常识
一、定义
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
二、原则
中国对出口退税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即:凡是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以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三、范围
1、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推定退税企业,特定退免税企业。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凡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经中国海关报关离境,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均可以出口退免税。
四、退税率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随着外贸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除规定退税率的产品外,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的消费税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于特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中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17%的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先征后返是指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以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全部或者部分退税或者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按照财税字[1999]1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收回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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