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基本政策之一。鼓励增产,是我国农业税制的鲜明特点。一是体现在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上面。稳定负担是指农业税征收任务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不变。这样就把农业新增收入全部留给了农民,国家不参与分配。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征收额的稳定,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下降。实践证明,稳定负担对国家和农民都是有利的。从农民来说,增产的部分可以全部自行支配,增加收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从国家来说,虽然在一定时期直接从农业取得的收入不能因增产而增加,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农产品的供给,有利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为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提供更广阔而丰富的源泉。二是体现在农业税的计税标准上。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5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样,有利于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新的技术措施,进行农业技术改造,也起到鞭策后进的作用。鼓励增产政策,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在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