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免税范围只限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并且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按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的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驻华使领馆购买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官邸,免征契税;对驻华使领馆为工作人员和职业领馆馆长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国的领事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由外交部提供我国与他国双边协定或者领事条约中有关我国住他国使领馆购买房地产享受免税的证明,报经财政部批准,免征契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