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使用于公共水陆道路供作工业、私用或军用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及船舶征收的税收。1945年台湾当局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沿用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机动车辆分为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机器脚踏车4类,按汽缸总排气量分别规定税额。非机动车由省(市)政府按实际需要规定征税。船舶分为总吨位在5吨以上及以下两类,按营业用 与非营业用分别规定税额。免税范围包括:军队装备编制内的交通工具;专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识的交通工具,如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的医院,专供卫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识的交通工具,如救护车、洒水车、垃圾车等;专供农作或渔作使用人力或兽力的交通工具;专供残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的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等。使用牌照每年换发一次,其应纳税额于换照时征收,但机动车辆除脚踏机动车外可分两期征收。使用牌照的换领及征税期为1个月。主管稽征机关征税时,公告各类交通工具应纳税额及征税起讫日期,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换照,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