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税则制
(1)自主单一税则制。这是最早、最简单的税则制度,是一国自行制订实施的海关税则。自主税则只有一栏税率,不利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区别对待,争取互惠。
(2)最高最低税则制。这种税则是对全部税目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两栏税率均由本国自主订立,无须与其他国家协商。
目前,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国定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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