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追征税款可分为有限期追征和无限期追征。
(1)有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0年。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10年。
(2)无限期追征:没有规定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可以为无限长。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追征按税务机关追回漏缴税款后给予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
(1)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漏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追征: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致使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追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纳税人、扣款义务人以偷税、骗税等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征税款和追征期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它使应缴税款的追征有了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有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保证税法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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