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代后期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唐朝中期,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安史之乱造成的人口大量流亡,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无从征收。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天宝年间,户税钱达200余万贯,地税粟谷达1240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四亩籍账的能力,军费开支浩大,财政日益困难,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奏请改行两税法,并正式以赦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再区分本地户和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上籍征税。征税的标准,不再按户役的年龄界限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和土地税。具体办法:(1)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2)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3)每年分更、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4)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3%征税。(5)租、庸、杂徭全部废除,但丁额不废。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反映了封建国家由不同程度上的控制土地占有(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承认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与租府调比较,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加强了中央控制财政的权力,按资产课税比按人丁课税更为合理。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中叶,后被一条鞭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