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从农业税中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征收。考虑农林特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附加值要比一般农产品高,因此,在同等生产条件下,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从事粮食生产取得的收入。为了改变农林特产与粮食等基本农产品争地和税负不平衡、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对农业内部比较利益进行调节,有必要把农林特产税与一般的农业税区别对待。1994年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有关农、林、牧、水产品的税目合并为农林特产税。从而扩大了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并将农林特产税改名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