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亏损的分享和分担,进行合作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组成企业法人,以该法人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经营式企业,由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分别承担责任。组成企业法人的合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一般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而由合作各方分别承担纳税义务,即参加合作经营的外国合作者,视同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经营的机构、场所,照章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合营的中方合作者,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但也可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