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支付给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包括征收经费和工作报酬。代收代扣手续费的计提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和提取的比例,以代收代扣税款的是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1994年7月12日《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并定期向同库或国库经收出缴纳,税务机关定期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手续费。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属于税务违法行为。采用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的征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简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手续费的提取是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坐抵手续费。手续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范围,加强管理防止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