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征税对象的相对比例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适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将征税对象的相对比例如产值利润率、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工资利润率、工资增长率,等等,从小到大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并分别制定从低到高不同的等级税率,但实际征税时,往往以征税对象的绝对数作为计税依据,当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相对比例由一个征税级距,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只就超过部分的征税对象相对比例相对应的绝对数额,按照上升后的征税级距适用税率计算征税。我国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方式不同,区别于划分征税级距的标准不同。相比之下,超率累进税率比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