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来源: 编辑: 2004/05/27 14:24:45 字体: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税务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纳税人的诉讼不能成立的理由,才能胜诉。这是行政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从税务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该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课税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纳税人无法改变,税务机关实际上处于“主张者”的地位,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同时,税务机关取证较纳税人容易,也有助于其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行政。坚持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照顾到了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完成。

上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权

下一篇:不得调解原则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