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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 编辑: 2004/01/02 16:59:24 字体:
    经国家批准的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各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设立。不属于某一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开业。注册会计师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年可以跨越行政区城承办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企业,而是事业性质的,例如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设立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企业性质的,例如由注册会计师按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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