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定税则制中的一种。这种税则是对全部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高税率适用于与本国无互惠协定的国家的产品,而最低税率则适用于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的产品。这两栏税率都是由本国自主订立的,无须与其他国家协商。制定最高最低税则时,通常将最低税率作为保护税率。税率高低按本国的进口利益制订,最低税率一般比最高税率低一、二个税级。一国在与别国进行经济贸易谈判时,可用已定的最低税率争取对方的优惠关税待遇。最低税率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不过,目前这种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现大多数国家使用多栏税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