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中提出的。它的代表人物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为背景的。
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出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以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其实,税收中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国家占有,必然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影响,特别会发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推崇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学说,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具有“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在当代,随着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扩大,税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国家经济生活。所以,现在更多的经济学家认为,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要视税收是否有利于经济运转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