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
(1)存货的计价。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原则。成本价的组成:购入的存货成本价,包括买价加运输、装卸、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自制、自产或自行开采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如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和往返的运输费等;商业企业和服务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商品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日常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核算的发出和期末结存的存货,可供选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需要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能随意改变。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
(2)存货盘盈、盘亏、残次和毁损。存货发生盘盈、盘亏时,可按实际发生数(其中盘亏的存货,应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以盈亏相抵的差额,列为当期损益;存货由于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需要降价处理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列为当期销售损失;存货发生毁损,应以该项存货的成本价,扣除回收的残值以及应由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实际损失数,列为当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