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但对依照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下期应纳税额,即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