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一个年度全部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 50%),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权利。对于达到标准而又不申请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企业实现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享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货物的价格和所负担的增值税,购买者可以据此扣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货物的价格和所负担的增值税,作为今后计算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有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全面,正确核算增值税有关业务的义务。纳税人销售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和购买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必须在规定的账簿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