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仅指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法还有以下几项具体规定:(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6)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