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国通行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利息所得和相应的利息支出的税收处理办法。对跨国利息所得征税会涉及到税收权益问题。目前,各国大多对本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同时,对从本国汇往境外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利息支付人的利息支出,各国原则上予以确认,可在所得税前列支。但对不同来源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处理的方法也不一样。对来自跨国专业信贷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确认。对跨国商业信用贷款(指赊销)的利息,可分为短期信用贷款和长期信用贷款两种,前者的利息一般不单独反映出来,而由作为贷款者的卖方把它并入应收销货帐款中,一起向作为借款者买方进行结算,不再另行征收预提所得税,即没有利息单独发生,不予确认。后者的利息通常是与应收销货帐款分别单列出来,另行向作为借款者的买方结算,由作为贷款者卖方的非居住国征收该项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由支付该项利息企业的居住国政府给予税前扣除利息的处理。对来自本企业股东的借款利息的确认,区分两种情况,对由老企业股东贷款给本企业所发生的利息予以确认,对由新企业股东贷款给本企业所发生的利息,在处理上通常有3种方法,一是不予确认,二是予以确认,三是有条件地予以确认。对已确认的贷款利息,一般仍以符合贷款股东所在国当时当地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对于公司发行公司债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一般均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