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原则
(1)简化税制。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宜重复设置税种,筹集收入应当依靠一些主要的和税基宽广的税种,对于零星分散的税源,不宜由中央政府设置税种,税法要保持前后一致,并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等。
(2)节省费用,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成本不仅指税务机关的人员和设备费用,还包括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因征税不当而扭曲资源有效配置所造成的损失。
(3)强化税务审计,进行科学管理。税务审计的重点应当放在可能发生大量逃税的企业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方面。
(4)制定合理的税收管理体制,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得其所,促进管理分工和提高效率。
(5)尽可能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税务行政原则产生于18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斯密提出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瓦格纳进一步提出了课税的明确性、便利性、最小课税费用等税务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从课税技术的角度把这个原则解释得更为明确。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普遍认为:科学的税务管理应当符合简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