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分税制实行以后,牧业税划归地方固定收入。它是国家参与牧民牧业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积累资金,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国家行使有效管理权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牧区地域辽阔,牧业生产发展水平不同,各民族风俗习惯各异,经营方式、社会情况、自然条件千差万别,所以,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牧业税征收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范围一般为牧养的牛、马、骆驼、羊四种牲畜。征税依据不尽统一,有的按纳税人的畜牧总收益计征;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实有牲畜存栏头数计征。税率一般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有的地区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地区实行定额税。牧业税属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纳税人所在地的财政征收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