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划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按照台湾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 易税、矿区税。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 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 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括: 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其中营业税 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 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中央”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 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 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 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 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县(市)税包括:土地 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其中 土地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 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 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 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 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中央”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 的依据。各级“政府”对他级或同级“政府”的税收, 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 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 过原税捐率 30%征收地方教育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各级“政府”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