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其他国家的最惠国优惠关税待遇均无条件地同样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其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通、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