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的简称。以国家间相互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协议。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点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国际法的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2)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3)国际法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和修改。(4)国际法的贯彻和实施,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等。国际法的内容,传统上分为和平法、争议法、战争法、中立法四大部分。二战后,又增加了条约法、外交领事法、海洋法、空中空间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