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制
1950年改革的重点是整顿税制。改革前台湾的税收制度,大都沿用日本占据时代旧制,以户税为中心,同时夹杂当局从大陆带到台湾的一些制度,极为混乱、繁琐。为求得财政平衡,遏制通货膨胀,当局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成立了“税制改革委员会”,废除原有税捐种类及摊派稽征方法,制定税捐统一稽征办法;将户税与所得税联锁课征;建立营利事业所得税,推行商业会计方法,实施统一发票制度,颁布税种表,强化征管。
1958年改革的目的是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建立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1958年成立“赋税研究小组”,研究提出方案,1960年颁布,1961年生效。主要内容有:制订《奖励投资条例》,把税收减免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对省内新办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面修订“所得税法”,建立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推行蓝色诚实申报制,并增列标准扣除额,2年定期存款免税;对可供出口的物资课以较重税收以抑制岛内消费,对出口物资予以退税;降低原料进口关税,提高成品进口关税,出口退还关税。这次改革对提高储蓄及就业水平,加速资本形成,经济结构转为外向型,以至于“经济起飞”,都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1968年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税收收入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保持经济快速增长。
1968年成立“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提出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调整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评估与修正《奖励投资条例》;改进货物税稽征方法;实施加值型营业税;设立财税资料中心,应用电脑处理纳税资料等。这些方案大部分很快被当局采纳,也有的如加值型营业税到1986年才实施。
1986年改革的目的是优化税制,加强管理。1986年成立“财政部赋税改革委员会”,以两年时间对税制进行全面评估,提出76项税改建议。主要有:综合所得税扩大税基辰缩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避免双重课征;缩小货物税课征范围;土地增值税改用比例税率;关税对农产品采用季节性浮动税率;开征能源税与污染税等。这些措施多数尚未出台。台湾全部赋税收人分为税捐收入和公卖利益两部分,目前约占全部财政收人的2/3。税捐收入目前主要包括: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土地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和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关税等。1994年度,赋税收入为11243亿新台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 18.1%;赋税收入中税捐收入的比重为94.5%;所得税、土地税、营业税、货物税和关税 5个税种的收入即占税捐收入的86.1%,其中所得税占25%,高居第一。80年代以来,直接税收入比重直线上升,1980年度税捐收入中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分别为 36.1%和 63.9%,到1994年度则分别为55.08%和44.92%。1994年度税捐收人中,“国税”、省(直辖市)税、县(市)税收人分别占53.8%、21.6%和24.6%。1994年度各税课征费用相当于实征净额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