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同等负担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平等对待,使其承受相同的税负的原则。其具体做法是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税范围和生产率征税。平等原则多为发达国家所推崇,成为制定本国涉外税制的基本准则。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时期也采用平等原则。大部分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平等原则,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也是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地位考虑。他们认为,税收要配合市场竞争的机制,就要保持其中性的作用,实行平等原则就是奉行税收中性的具体表现,它有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发达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涉外税收的平等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可能实现涉外税负和国内税负平等,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税制,税负不尽相同,把纳税人的税负放在国际环境里去考察,并不是平等的。如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税负高于本国税负时,其高出部分不能给予抵免,实际税负仍会重于国内税负。而且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行平等原则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竞争。因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资金雄厚,其跨国公司占有垄断优势,在平等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是无法与它们进行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