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些特定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社会消费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只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政策的需要而选择一些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行为课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全国统一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4月,财政部制发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草案》,1951年1月政务院正式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各地征收的单行办法。特种消费行为税以特定的几种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价外征税,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税款,由经营这些业务的单位负责代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税率,实行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具体如下:(1)电影戏剧及娱乐,按票券价格的10%~30%征税;(2)舞场,按票券价格的50%征税;(3)筵席,起征点为3万元(均为旧人民币,下同),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日常包伙不征,税率为消费金额的10%~20%;(4)冷食,起征点为1万元,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税率为消费金额的10%~20%;(5)旅馆,起征点为2万元,按旅馆每号房间每日房金或宿费计征,税率为金额的5%~20%。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率的幅度内根据实际制订适用税率。1953年修正税制时,根据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对筵席、冷食、旅馆、舞厅的征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