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赔偿的是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亦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财货被查封、拍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赔偿实际直接损失,意味着对间接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消极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在确定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大小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过失相抵。赔偿方式主要是金钱,即以金钱来弥补因税务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但能原物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和恢复。规定赔偿责任是为了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现象的发生,保障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