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
(1)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机关 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 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 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审阅复议材料。复议人员要审阅的复议材料包括:①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②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③被申请人的答辩书;④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复议人员在审阅复议材料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复议材料有可疑之处,就要对其重新调查、核实,以最后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应。
(3)确定审理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是,对于案情重大、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及复议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指的是复议机关对税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复议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审理方式。书面审理首先要调查取证,然后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复议委员会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复议委员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