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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来源: 编辑: 2003/12/09 17:27:12 字体:
    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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