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通过上述公式可计算出纳税人的各个外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各外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出纳税人在每一个外国的允许抵免额,据此进行实际税收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对于跨国纳税人在税率高低不等的国家进行投资且均有盈利时,可以避免综合抵免浪额下出现的某一国的超限额与另一国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的现象,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另外,当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而在另一国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抵免限额可避免盈亏互抵,使得盈利国的抵免限额不会减少,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分国抵免限额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抵免限额而给予抵免,使抵免额更接近实际情况。当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经营出现亏损时,在税收上也体现出照顾。因此,从兼顾居住国政府与纳税人双方利益角度看,分国抵免限额更合理一些,但在计算上相对复杂一些。分国抵免限额一般能起到抑制资金外流的作用,所以常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