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财政原则
所谓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充足稳定可靠。设计税制要着眼于广开税源,采用复合税,而不宜实行单一税;选择税种应考虑课税对象能否提供丰裕税源;调整税目税率和制订税收减免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所谓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它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经济弹性又称“自然弹性”,即税收随经济的升降和国民收入的增减而自然伸缩,法律弹性又称“政策弹性”,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税收杠杆作用往往需要利用这种税收弹性来实现。一般说来,累进所得税具有经济的和法律的双重弹性,而消费品税则较少具有法律弹性。因为提高消费品的法定税率,有可能减少消费品的需求,从而造成税收的减少。
所谓收入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即应照顾经济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这个客观限度,从总量上说,就是税收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不同,要根据各个国家的确定符合自己国家客观实际的合理限度。在通常情况下,税收保持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同步增长,大体是符合于收入适度这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