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中依所得额计算征收的部分。简称“所得税”。对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在中国,国民政府于1936年建立所得税制,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并于同月30日公布。1950年12月19日再次公布了经政务院第63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工商业税哲行条例》,财政部也于同月21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上述法规明确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及所得额,依营业额计算纳税的,简称营业税,依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则简称所得税。1958年,营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中,工商业所得税实际上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从此被称为“工商所得税”。1985~1988年,先后公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条例后,“工商所得税”即行消失。1994年,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国务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样规定可以兼顾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征税的需要,适应企业相互参股等多种经营形式存在的实际情况。工商业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原则是:(1)普遍纳税。(2)区别对待。(3)合理负担。(4)积极引导。(5)简化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