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限
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状况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包括税法法律,并负责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立法解释。
(2)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税收规章,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3)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前提下,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目前主要是对某些地方性税种制定实施细则和解释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以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