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与其总机构和第三者进行经济活动的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处理的一项原则。具体运用这项原则,要求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将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且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无关的独立企业。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不论是采取实际所得方式,还是比例分配方式,或是核定所得方式,要求奉行“一致性”原则。除特殊情况外,要求不同时期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常设机构的所得。实行这项原则,一方面是防止跨国纳税人将跨国所得在国与国之间转移,造成一国经济利润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将跨国所得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逃避税收。参见“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