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联锁(即仓库经理人和海关的共同加锁);(2)保证保税仓库接受长期的或间歇的监管;(3)建立存栈货物详细账册沧库经理须定期将有关货物的存人、提离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查核;(4)对存栈货物进行盘点。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一般要向海关为其保税仓库的作业提供担保。只有在保税仓库已由海关严密监管,特别是已由海关加销的条件下,才可免于具保。一旦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货物不知去向,而经理人又提不出海关认为满意的理由,则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缴纳其进口各税和国内税。
除了进口货物外,准许存人保税仓库的货物还有:(1)应完纳或已完纳国内各税并拟出口的货物,以便该货出口时享受免纳或退还上述国内各税的权益;(2)在出口时享有退还进口各税权益的货物,以便使之能尽快获得退税权益;(3)实行暂准进口制的货物,以便于再出口或作其他处理。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有权处理存人保税仓库货物的人可以有以下权利:检查货物;或在必要时以完纳进口关税和其他各税为条件,抽取货样;或为保持货物质量进行必要的作业;或为改进其包装或销售质量,以及便于装运,进行通常的形式上的处理——散装改包装,分装合并,拣选去杂,分等或改装等;或从保税仓库取出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复出口、内销、以及运往另一保税仓库;或转用任何其他海关业务制度。但所有这些都应按每案的具体情况,遵守有关规定的条款和手续进行。存人保税仓库的货物必须在规定储存期满时提离保税仓库,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提离,则需按国家规定办法处理。如由海关出售,其变价所得经扣除进口各税和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发还给有关受益人,或由海关代为保存一段时期。逾期不领取就上交国库。存人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无可挽回的损失,经海关查明属实,应免纳进口各税。毁坏后残余的废碎料如用于内销,应作为按此状态进口的废碎料,征收进口关税或其他各体经有权处理货物的人的请求,任何存人保税仓库的货物均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无偿地移交国库,或在海关的监管下予以销毁,或使之失去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