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课征的税 收。该税属于县(市)税,台湾当局1967年公布《房 屋税条例》,后经多次修正。房屋税的纳税人为房屋 所有人;设有典权者,为典权人;共有房屋,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缴纳,不推定的由现住人或使 用人代缴。计税依据为房屋现值。在下列规定税率 幅度内,“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分 别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备案;但 在县(市)部分,“省政府”可统一规定征收率:住家用 房屋,税率幅度为 1.38%至 2%,但自住房屋不得超 过 1.38%;非住家用房屋,为营业用者,税率幅度为 3%至5%,为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 “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税率幅度为1.5%至 2.5%。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 用面积,分别适用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但非住家 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的1/6。下 列公有房屋免征房屋税:各级“政府”、军队。监狱办 公用房及员工或官兵宿舍;工矿、农林、水利、渔牧事业机关研究或试验所用房;公立学校、医院、社会教育学术机构及救济机构用房;邮电、铁路、交通、气象等业务用房及员工宿舍;名胜古迹;“政府”配供贫民居住的房屋等。下列私有住房免征房屋税:完成财团法人登记、经主管机关证明办理确有成绩的私立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慈善救济事业、宗教团体等用房;农业、养殖业等专用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的房屋;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川万元以下者等。下列私有房屋减半征收房屋税:“政府”平价配售的平民住宅;合法登记的工厂供直接生产用的自有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的房屋。房屋税每年征收一次。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于当期建造完成者,均须按月比例计征。新建、重建、增建或典卖移转房屋主管建筑机关及主办登记机关应于核准发照或登记的同时通知主管稽征机关。纳税人应于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房屋现值及使用情况,增建、改建、变更使用或移转承典时亦同。各“直辖市”、县(市)选派有关主管人员及建筑技术专门人员组织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当地民意机关及人民团体派代表参加,负责评定房屋标准价格。主管稽征机关依据纳税人所申报的现值,并参照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的标准,核计房屋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