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对特定消费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抗日战争爆发后,各省因财政困难,纷纷自行征收各种货物税,其名目有产销税、百货饷捐、舶来物品专税、特种营业税、临时维持税、商货税、特种消费税,及其他对货征收的各种捐费,税制紊乱。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征收战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征此税,取消各省的货物税及一切苛杂。根据条例规定,除经核定征收的统税或矿产税之货物及已征进口关税有奢侈消费性质的货物外,在国内运销的货物一律征收战时消费税。国货税率,按货物性质,分为普通日用品,值百抽五;非必需品,值百抽十;半奢侈品,值百抽十五;奢侈品,值百抽二十五。对外国货课税物品只规定19种,凡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必需物品均不征收战时消费税。1943年以后,随着竹木、皮毛、磁陶、纸箔等改征统税,战时消费税课税范围有所缩小。其征收由海关及所属关卡负责,有关处罚办法按海关缉私条例办理。